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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官司遇歪律师对方拿4万赔偿款潜逃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17:44:02 阅读: 来源:工作台厂家

女子打官司遇“歪律师” 对方拿4万赔偿款潜逃

原标题:女子打官司遇“歪律师” 对方拿4万赔偿款潜逃

活力川东北:打官司请律师,这是很多人在遇到官司时的选择,一个专业、优秀的律师,也许可以改变一个案件的走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家住南充阆中市的陈丹,近日因请律师,却闹得麻烦缠身。

律师不守法

卷走赔偿款后私逃

陈丹家住南充阆中,去年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通过朋友介绍,陈丹来到阆中某律师事务所,与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事务所为其指派刘杰作为辩护律师。

昨日,记者从陈丹口中得知,案件发生后,她一直给受害方提供治疗费。同时,为获得受害方谅解,代理律师刘杰建议先赔付受害方4万元,以争取从轻发落。陈丹还就此到法院向审案法官咨询。陈丹称,今年1月7日,她将4万元的现金交给了刘杰,委托其赔付给受害方。当时,刘杰向她开具了收条一张。不料,在收到4万元现金后,刘杰“失踪”了。

无奈之下,陈丹只好拿着当初刘杰开具的收条,找到了律师事务所,希望讨要说法。却被律师事务所告知,刘杰已经离职,联系不上。并称,事务所并未收钱,与事务所无关。多次交涉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该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律师事务所担责赔偿

昨日,记者从南充阆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败诉,赔偿陈丹经济损失4万元。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协议》,并指派其工作人员刘杰作为辩护人,刘杰以获得刑事受害人的谅解为由,向原告收取4万元现金,并签下收条,事实清楚无误。但张律师收取原告的“赔偿款”后却将其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事务所承担责任。

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败诉,赔偿陈丹经济损失4万元。

不服判决

律师事务所已经上诉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该律师事务所。据该律师事务所的一张姓律师介绍,“我们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张律师称,律师事务所对陈丹所出具收条的真伪表示怀疑,收条上并没有盖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只有辩护律师刘杰的名字。出具收条后,张女士也没有把刘杰作为共同被告人一同起诉,所以,对于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刘杰现在已离职,不属于事务所人员。我们也试图联系他,不过一直没有音讯。”张律师说。

律师说法:律师事务所应担责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廖丹律师认为,律师刘杰行为很恶劣。陈丹与事务所签了合同,建立了关系,刘杰应当恪尽职守,为陈丹儿子维护合法权益。刘杰提出赔付受害方4万,并且收到钱,是个职业行为。4万赔付款,定义很明确,是赔付给受害方的,不是给事务所的费用。从双方关系上来说,事务所应该承担责任。(实习记者 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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