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合法权益怎能任意践踏热点评论国内新闻
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慧称,2015年4月2日她在通州法院办案时,遭该院执行局法官和法警的殴打,致使眼部、面部、肢体等多处受伤。(2015年4月14日新华网)
新闻报道,据崔慧回忆,4月2日,她在通州区法院4楼找执行局法官赖秀林就自己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要求下达执行裁定书。遭到拒绝后,崔慧称将去通州区检察院控告其不作为。赖法官听后,非常气愤,就把崔律师的资料扔到地上,并把崔律师往外推。在这个过程中,赖法官的拳头打到了崔律师的眼眶。在被打后,崔律师遇到执行局杨宇庭长,请求接待。杨庭长直呼两名法警说“收拾她”,二人对崔律师动手,要将其带离,后崔律师支撑不住晕倒在杨庭长的办公室门口。“可能是控告的事激努了他们。”崔律师称,她去年代理的另一案件,就曾因该院执行问题,被他控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为此还下达过民事监督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和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接受委托,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不仅要有立法上的保障、还需各相关部门的依法行政,还要有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积极认识和认可。律师的执业权利,只有得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尊重、支持,律师才能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最基本的社会条件。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更应该是体现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地方。就算崔律师对法院的行为不服进行控告这也是法律赋予崔律师的权利,如果法院觉得委曲,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我们的依法治国还能怎么样实现呢?
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真的存在这们无视法律,任意妄为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才能更进一步的树立法治的威严,才能使我们更多的律师工作者放手大干,为我国的依法治理发挥更大的光和热。(雨艳)
[作者:雨艳]
[编辑:章新平]
[来源:张家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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