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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看中外反垄断的不同

发布时间:2020-02-10 22:59:24 阅读: 来源:工作台厂家

号称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60诉腾讯垄断案”11月26日在最高法院开庭审理。3年前那场影响了几亿国人,引发了空前网络论战似乎一夜之间又重现在每一个中国网民的眼前。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房子问题,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社会问题才是心头大患。至于垄断与反垄断这种相对“高端”的问题,可能真正关注的人并不多。人们对于国内垄断的认识可能还停留在“铁老大”、“两桶油”和“三大电信运营商”等行政垄断的层面。至于国外的反垄断案,可能多数人也只能说出“微软操作系统捆绑IE浏览器”这样的上个世纪的老故事。

而事实上,在西方世界,反垄断事业在最近十年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最近5-6年,谷歌公司成为西方世界反垄断的头号目标。各国发起的针对谷歌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比较有影响的就接近30余起,调查谷歌的国家或国家间组织包括美国、欧盟、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印度、巴西、阿根廷等。而仅美国国内针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数得着就有20余次。

通过对谷歌遭到反垄断调查的一些公开资料的研究分析,我们能发现:在国内,从政府、司法机构到普通网民,我们对反垄断问题的认知高度和制度建设都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差距,起码是有很大的差别。本文会通过丰富的案例介绍,来解读这种“差距”或“差别”。

反垄断诉讼与反垄断调查

中国于2007年8月30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从法令颁布至今,也先后有几十起相关的诉讼产生,不过大多由于诉讼双方的实力差距太大,最终往往是通过庭外和解等方式不了了之。真正有影响力,为社会所共知的反垄断诉讼的判决结果则几乎一个都没有。这也就是为什么反垄断法实施5年后,360对腾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仍然被冠以“反垄断第一案”之名的原因所在。

回顾中国6年来的反垄断历程,基本上可以用“司法诉讼”这四个字来概括。也就是说,在当前国内的司法环境下,受害企业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反垄断法》的救助和支持。而真正由政府发起,或者是由政府代表中小企业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没有一起是针对国内垄断企业进行的。这种情况与西方国家频繁的对大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相比于西方国家善用的反垄断调查,司法诉讼的方式存在三个明显的弊端:

首先,司法诉讼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司法诉讼只能在损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由受害者提起。也就是说,在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时,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损害的后果可能已经无法挽回。即便法院裁决垄断企业对受害企业进行赔偿,对于受害企业来说,已经失去的市场机遇也不可能重现,重新发展壮大的机会也已经消失。因此,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受益最大的还是垄断企业。

而在欧美国家,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反垄断案件实际上非常之少。绝大多数的反垄断工作都是通过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主动发起的反垄断调查来实现的。即便不是由反垄断机构主动发起的调查,只要利益相关的竞争企业提出申请,反垄断机构一般也都会受理并展开调查。而一旦调查程序展开,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先遏制垄断侵害行为的发生。

我们来看两个实际的案例:

2008年10月,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以及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关于建立在版图书与绝版图书综合性数据库的和解协议。但立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并遭到了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直至2011年3月该协议被驳回,这个雄心勃勃的协议也一直没能够得以实施。

2010年,谷歌与雅虎日本公司(美国雅虎公司持有雅虎日本34%的股份)达成了一项新的互联网搜索协议,该协议随即遭到了日本反垄断部门日本公平贸易委员的反垄断调查。直至当年12月该协议才获得比准,并得以实施。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反垄断调查与反垄断诉讼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一旦反垄断调查开始,被调查企业的相关市场操作就会被叫停,直至调查给予了肯定性的结论,相关市场操作才能继续进行。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相关市场操作就必须彻底终止。

事实上,反垄断调查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个“临时叫停机制”,目的在于避免垄断侵害行为的实际发生,属于事前预警或事前保护机制。这就是国外的反垄断调查与国内的反垄断诉讼的最本质的区别。

从西方国家的反垄断实践来看,不论是谷歌、微软还是英特尔,这些频频遭遇反垄断调查的企业其实都是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而且某种程度上说都是美国人民的骄傲。而美国人的反垄断精神,正是对不断自我膨胀的“骄傲”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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