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出台新办法试行校外培训班结束不得晚于20时30分
闽南网12月10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张韩丰)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今日,福建日报新媒体·记者获悉,漳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漳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漳州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下室、车库等内不能办培训班
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条件提出更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选址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得租赁公办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使用民用住宅办学,需要经过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办学标准。
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办法》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班培训结束不得晚于20时30分
按《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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